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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於今年7月中停業,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稅額2,000元,是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如年度中停業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但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且非採藍色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暫繳者,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

因此陳小姐的公司依前揭規定計算之暫繳稅額為1,000元,可免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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