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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某公司員工黃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是否屬於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替員工乙、丙二人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乙、丙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乙、丙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乙、丙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甲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係為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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