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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來電詢問,欠繳綜合所得稅遭移送執行,為避免不動產被拍賣,想要分期繳納,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2至60期繳納,並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有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逕行辦理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獲准分期繳納的欠稅案件,務必要注意每期均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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