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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單位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的規定,其屬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假設扣繳單位A公司於規定申報期限105年2月1日前(10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申報期限遞延至105年2月1日)申報該公司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但A公司之後發現還有1筆104年度未達起扣點的租賃所得未申報,乃於105年3月1日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金額120,000元,則扣繳單位雖自動補報免扣繳憑單,但依財政部函釋,並無自動補報免罰規定的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的規定,按應處罰鍰1,500元減半裁罰75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未達起扣點的所得,雖無需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前一年度的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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