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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有民眾林先生(甲公司之代表人)詢問,甲公司於105年6月30日核准解散,甲公司104年度及105年1月至6月當期決算所得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在解散日起4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就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派,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也都是把前一年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甚至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所以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就已經清算完結,也可以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如當年度還沒清算完結,那麼就要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了。 


      此種決、清算不在同一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是依清算申報的時點而定。如果公司是在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反之,如果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就要在次年5月底前單獨申報了。 


      依林先生詢問之情形,甲公司105年1月至6月當期決算所得的未分配盈餘免辦理申報。至於104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若該公司在105年底前就清算完結,亦無須申報。倘若其逾105年才清算完結,且在106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104年度未分配盈餘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若逾106年5月底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則應於106年5月底前單獨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所得稅的申報是採較為簡便的方式處理,但納稅義務人仍應注意遵守相關申報時限及應申報內容,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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