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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列報自己或配偶在職進修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則不得扣除。也就是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有「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所以,李先生本人或配偶在職進修繳納的學雜費,則無法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前述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尚包括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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