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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張先生來電詢問: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105年度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列報次年度結婚之配偶,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除應補稅外,並處罰鍰。該分局說明,除結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須其所得年度具有婚姻關係,現行結婚之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始生效力,所得次年度始登記結婚之夫妻,不得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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