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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張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可否減除土地增值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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