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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今年11月18日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係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雖不以酒類管理,惟供製藥酒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仍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因其用途非作為調製「酒」用,非屬菸酒稅法規定「酒」之範疇,進口商可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於進口時免徵菸酒稅。
該局籲請國內產製藥酒之廠商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並誠實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心存僥倖,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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