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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仁德區李小姐問:本公司於本年度6月份出租房屋予承租人,承租人於10月份提前終止租約,本公司於10月份收取之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本案李小姐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未開立統一發票,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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