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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在國外就學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載有宿舍費金額部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如屬於國外就學,因所承租的房屋不在境內,均不得列報該國外租屋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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