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工業區甲公司問:公司日前新購終端機一批,每部3萬元,是不是可以作為當年度的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整批大量購置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不到2年,或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以買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甲公司一次購置5部終端機,每部3萬元,雖每部金額沒有超過8萬元,但因終端機耐用年限為3年,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新營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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