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南市劉先生問:個人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業,是否可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該分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如獨資執業而有上開列報情形,於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自行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angcpa101 的頭像
    wangcpa101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