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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並應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折舊數額,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A機器1台,成本550萬元,耐用年數10年,預估殘值50萬元,折舊方法採平均法,甲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可提列A機器之折舊數額50萬元〔(成本550萬元-殘值50萬元)/10年〕,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103年度起,甲公司為因應產業的景氣變動調整生產線,而決定暫時將A機器閒置,則甲公司當年度仍應繼續提列A機器之折舊50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依上述規定辦理,毋須因資產閒置而中斷提列,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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