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公司出租不動產,1次取得承租人開立多張之不同月份付款支票,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又如於收受支票時已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屆期無法兌現,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又如其收受支票時已先行開立發票,屆期票款無法兌現,其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