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
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相關函釋內容: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Cons.jsp?LAW_CO=0890426010&ART=29&DASH=0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angcpa101 的頭像
wangcpa101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