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扣繳單位或納稅義務人詢問如何區分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全年合計數超過180,000元,就超過部分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應列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至於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於「授課鐘點費」,為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所得人必須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述授課人員並不以具有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