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電子發票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本分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財政部訂定之「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相關資訊至大平台存證,另為確保電子發票資訊均完整傳輸至大平台,應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大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避免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大平台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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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承攬工程,別忘了要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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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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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投民意信箱詢問,將二手iPHONE手機回收給MOMO購物網取得紅利金,之後在MOMO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卻收到MOMO購物網開立0元的統一發票,這張發票可以兌獎嗎?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不適用給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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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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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整年工作辛勞,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準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給付相關餐費、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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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大賣場詢問,新進員工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元輸入為105,000元,消費者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會多繳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記載有誤,應收回該錯誤的發票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實務上營業人偶發生因不知消費者身分,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以上例而言,金額為1,050元)申報繳稅,免予處罰。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俾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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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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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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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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