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江小姐電詢本公司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請問復運進口金額應按原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抑或按復運進口報單之匯率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依財政部815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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