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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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貨物稅條例修正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另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5萬元,合計最高可減徵貨物稅10萬元。
又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150㏄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2千元。另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150㏄以下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4千元,合計最高可減徵貨物稅6千元。
該所特別提醒,因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意願者,可多加運用上述稅捐優惠,以減輕購車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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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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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電子發票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本分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財政部訂定之「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相關資訊至大平台存證,另為確保電子發票資訊均完整傳輸至大平台,應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大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避免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大平台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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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注意相關列帳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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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企業在列報損失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 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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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營造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攬興建乙公司廠房為未完工程,惟依該局蒐集資料顯示,乙公司廠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雖然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驗收,但未能提供實際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證明文據,且乙公司出具之驗收證明單亦記載竣工日期為111年10月,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即111年10月認定為實際完工日期,並核定調增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完工日期認定,應依規定按其工程種類,取得足以認定完工日期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田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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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法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自113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經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申報113年7-8月期營業稅,雖無應納稅額,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後段規定,處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以免受罰,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9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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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所以營利事業務必誠實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是虧損,就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萬4千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盡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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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承攬工程,別忘了要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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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以免因未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稅捐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3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而且應自行繳納而未繳之稅款屬逾限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就可以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說明,曾經有民眾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時,只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結算稅額繳款書,儘速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股長 06-229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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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該局表示,為稅捐保全,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股長 06-2223111轉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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