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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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投民意信箱詢問,將二手iPHONE手機回收給MOMO購物網取得紅利金,之後在MOMO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卻收到MOMO購物網開立0元的統一發票,這張發票可以兌獎嗎?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不適用給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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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在去(112)年底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是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今(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是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以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從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還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也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則甲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21.2萬元(20.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6.5萬元〔全戶免稅額55.2萬元(9.2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是該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14.7萬元(121.2萬元-106.5萬元),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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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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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如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領取退稅款,嗣如有退換貨情事,依規定應向原核定退稅國稅局申請繳回已領取減徵貨物稅之稅款。
該局說明,節能減碳是國際間重要課題,為達我國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再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於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減徵貨物稅,嗣因發生退換貨致有重複申請退還貨物稅情形,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事。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退換貨時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退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並向公庫繳納,倘未依限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退換貨時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舉例來說,甲君112年3月5日購買1臺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之新電冰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於同年月30日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嗣甲君於同年4月5日向廠商退貨,同年4月10日主動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且依限繳回,甲君繳回退稅款符合上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亦減少國稅局後續徵收等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記得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嗣若有退換貨情事,須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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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限額規定,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員工100人,112年度每人每月實際支領伙食費2,500元,依修正前標準,甲公司僅能在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內,列為員工伙食費2,880,000元(2,400元×12月×100人),超過該限額的120,000元〔(2,500元-2,400元)×12月×100人〕,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但依修正後規定,甲公司實際給付金額沒有超過限額,可全數列報伙食費,免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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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民雄稽徵所舉例說明,許先生112年向個人承租房屋開設補習班,每月租金40,000元,其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給付租金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出租人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4,0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且於113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如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漏未於113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責令限期補申報扣繳憑單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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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整年工作辛勞,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準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給付相關餐費、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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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營運虧損,導致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亦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而計算投資損失時,必須特別注意以前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計算投資損失時,尚須注意該筆投資成本是否曾已列報損失,以免重複列報。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5年間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為3千5百萬元,乙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列報投資損失2千1百萬元,嗣乙公司持續虧損,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清算分配款5百萬元,故甲公司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9百萬元(3,500萬元-2,100萬元-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實現者為限及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且要注意需扣除以前年度已申報之投資損失,以免損失重複列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顏組長 06-22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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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大賣場詢問,新進員工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元輸入為105,000元,消費者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會多繳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記載有誤,應收回該錯誤的發票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實務上營業人偶發生因不知消費者身分,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以上例而言,金額為1,050元)申報繳稅,免予處罰。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俾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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